布隆迪投资法及工商登记手续
    布政府颁布布隆迪共和国投资法。确定了对在布隆迪的投资所给予的保障、有关投资的权力和义务,以及有关实施这些投资的各种体制。

    1、 在布设立或扩建企业,可根据投资额大小,有关业务范围以及可能提供就业人数的多少,采取下述四种体制之一:
  普通法体制;
  优先企业体制;
  专门协议企业体制;或地方企业体制;

    (1) 普通法体制是指投资额低于规定的最高投资额时(新建企业为2,000万布法郎,扩建为1,500万布法郎),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建立或扩建现有企业只能按普通法规定,办理商业注册、递交公司章程等手续,并履行成为商人的其它条件。上述企业的合法存在,只要求企业遵守现行普通法条例,并向国家投资委员会秘书处提交计划投资的研究报告,而不要求其履行其它义务。

  (2) 优先企业体制
  当投资额等于或超过2,000万布郎,并欲在农业、工业、手工业、旅游业和运输业方面创办企业及面向出口的企业,必须将投资项目的有关法律、经济、技术、财务文件呈报主管计划的部长批准。这些企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在布隆迪共和国领土上被认为是优先企业,可申请特别优惠。条件是:
  1) 无论在资金,还是技术方面均能提出满意的保证。
  2) 保证优先招聘和培训布隆迪籍人员。
  3) 在“委员会”认为是优先发展的部门建立和扩大的企业。
  4) 直接或简接地有助于实现社会经济发展计划所确定的目标。
  5) 提供长期就业岗位。
  6) 通过替代进口,或扩大出口的方式有助于改善贸易平衡。
  7) 促进技术推广和发展,尤其是技术在当地的使用。
  8) 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有助于地区平衡。
  9) 遵守主管计划部长规定的布投资法实施方式。

  所有优先企业可享受下列减免税待遇:
  1) 8年内全部或部分免除下列税收:
  A、 利润税和不动产税。享受这一优惠的企业在8年内每年分
  配给股东的股息金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30%。放弃免税者例外。
  B、 土地税。
  C、 工资定额税。


  2) 地方企业和4年以上的慢性成熟项目全部或部分免除设备进口税和5年之内的原料进口税。


  3) 出口企业可:
  A、免除出口税。
  B、免除设备进口税和5年之内的原料进口税。
  C、退回原料和出口产品的中间商品的进口税、国内税和保证金(退税)。


  4) 如果科研或发明成果使生产率提高,可退还25%的科研发明费;如果新产品的制造有利于使用当地原料或使贸易平衡,上述规定也同样适用。
  优先企业的批准在征求“委员会”同意并经过内阁会议讨论后由主管计划和财政的部长发表联合命令作出决定。优惠期结束后,企业回到普通法体制。


  (3)专门协议企业制度
  当一个企业符合优先企业的各项条件,提出的项目又被认为对国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能提供大量就业岗位时,该企业除能获得优先企业享受的优惠外,还可得到一种专门协议优惠,保证该企业在直接税特别是所得税和实物税方面享受稳定税制。10年内不变。专门协议企业必须具备下述条件之一,经法令批准方能生效。


A、能够提供100-150个就业岗位的工业企业、农业企业或是农业-工业企业。


B、投资额不低于5亿布郎的农业企业或农业-工业企业,或投资额不低于10亿布郎的工业企业。此外,当协议投资额达到上述金额时,该企业可与政府谈判专门协议,享受其他补充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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